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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释义,保密与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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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8 更新时间:2024年10月26日10:11:59 打印此页 关闭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适用场景

1. 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 竞业限制: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通常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法律责任

1.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 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处理

1. 违约金的合理性: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如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职务、在职时间、违约期间等因素,来判断违约金的合理性。

2. 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如果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如果违约金过低,可以适当增加。

 

结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主要通过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的劳动者,法律规定了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并在实际判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以确保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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