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8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估计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引发震动:赵某与甲公司签订《居间协议书》,约定由甲公司为其办理108个月的社会保险补缴,赵某为此支付了高达17万元的服务费。社保最终未办成,赵某诉请退款。法院认定:社会保险参保必须以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挂靠代缴”的本质是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涉居间协议无效,甲公司应全额退还17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这并非孤例。自2019年以来,北京海淀、上海黄浦、杭州滨江、青岛、北京东城等地法院已作出大量同案判决;2026年4月,云南高院、山西高院更是将”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虚构劳动关系的合同无效”写入典型案例。 在安徽,宿州中院(2026)皖13民终2556号判决中,时某支付11万元委托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代缴社保,法院同样认定行为无效,扣除已实缴部分后判令返还6万余元,参与运作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淮北市相山区法院2021年以来已形成系列判决,对委托他人虚构劳动关系代办养老保险的,一律认定合同无效、费用返还。
对于那些仍把”社保代缴”作为主营业务的劳务公司而言,真正的问题已经不是”这门生意还能不能做”,而是”已经做的业务,风险何时引爆”。
社保代缴之所以从”灰色但普遍”沦为”明确违法”,是因为过去几年间监管完成了从制度到技术的闭环。
第一道闸门:制度定性。 2022年3月18日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将”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明确列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社保挂靠代缴自此被全面叫停。
第二道闸门:司法闭环。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其第十九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承诺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法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补缴后,可以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偿。“自愿放弃社保”、“现金替代社保”等传统操作被彻底否定,司法层面关闭了”协商弃保”的口子。
第三道闸门:征管穿透。 社保费划转税务征收后,202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将社保费检查文书并入税务稽查文书体系,社保检查正式成为税务稽查的一部分;随着”金税四期”系统逐步完善,2026年已开展针对社保缴费基数不实的专项核查。工资、个税、社保数据的自动比对,让”挂靠参保”在技术层面无所遁形。
第四道闸门:联合惩戒。 2025年1月,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将挂靠代缴列为重点查处对象;2026年4月,人社部联合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启动社保基金监管巩固提升行动,整治力度持续升级。
第五道闸门:刑事打击。 各地已公布多起骗取社保待遇的刑事判例。深圳卢某以公司名义为56人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再解除虚假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11.37万元,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深圳陈某某案亦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安徽铜陵杨某组织500余人挂靠社保、骗取失业保险金500余万元,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梳理各地判决,法院认定代缴协议无效的逻辑高度一致,可归纳为”三段论”: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的处置并不止于”退钱了事”。北京东城法院2025年在判决代缴协议无效的同时,将虚假缴费线索移交社保经办机构处理;宿州中院则对”已实际缴纳进社保基金的部分”暂不处理,留待社保部门作出清退决定——这意味着即便钱已缴入基金,缴费记录仍可能被清退,已缴费部分能否退回、如何退回都充满不确定性。
(一)代缴机构:四重风险叠加,商业模式本身即违法
民事风险:退款潮与赔偿潮。 协议无效意味着已收取的服务费失去了合同依据。服务未办成的,全额退款(如济南案);服务已办成但记录被清退的,委托人仍会回头追偿。机构账上的存量业务,本质上是一笔笔”或有负债”。
行政风险:罚款、信用惩戒与资质危机。 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的,社保行政部门可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涉及骗取待遇的,依《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深圳曾有企业因大规模代缴被处罚款91.2万元。对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许可证的机构而言,违法行为还可能危及资质存续。
刑事风险:诈骗罪是悬顶之剑。 一旦代缴行为与”申领待遇”相结合——无论是生育津贴、失业保险金还是工伤待遇——即可能构成诈骗罪。铜陵杨某案12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表明,组织化、规模化的挂靠代缴已被作为打击重点。此外,为配合补缴而虚构劳动关系提起虚假劳动仲裁、虚假诉讼的,还可能触犯虚假诉讼罪——最高检已专门就此发出提示。
税务风险: 挂靠模式下发放的”工资”、申报的个税与实际不符,在社保检查并入税务稽查后,虚列成本、虚假申报等问题将连带暴露。
(二)委托企业:省下的成本,会连本带利还回去
企业把员工社保”外包”给异地代缴机构,常见动机是规避用工成本或异地缴费麻烦,但法律后果是全方位的:
补缴与滞纳金。 依《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未按时足额缴费的,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年化约18.25%。北京三中院(2021)京03行终368号案中,企业通过异地代缴长达九年,最终仍须在用工所在地补缴并承担高额滞纳金。
经济补偿义务。 依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代缴不等于依法缴纳,劳动者可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工伤待遇自担。 挂靠参保下的工伤认定极易被拒,届时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将全部转由企业承担。
行政处罚与群体风险。 一旦被立案稽查,历史欠账将被整体清算,且极易引发示范效应和群体性争议。
(一)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把”通道生意”升级为”服务生意”
(二)对用工企业:把社保合规当作”生存底线”
从2022年《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定性,到2025年司法解释(二)封堵”协商弃保”,再到2026年社保检查并入税务稽查、多部门联合行动,监管的逻辑一以贯之: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专属性不容交易,虚构劳动关系的参保通道正在被逐段拆除。
济南17万元全退案、宿州11万元返还案,以及铜陵的12年有期徒刑,共同勾勒出这个行业的现实图景:灰色代缴已不是”低风险、高利润”的生意,而是民事退款、行政罚款、刑事追责三重风险叠加的危局。对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而言,唯一可持续的出路,是从”出售虚构的劳动关系”转向”提供真实的用工服务”——以专业劳务外包、合规劳务派遣和事务性代理,重建商业模式的合法性。
黄昏之后,能见到朝阳的,只会是那些及早转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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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照生律师:1372103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