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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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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 更新时间:2024年10月25日12:45:41 打印此页 关闭

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适用场景

1. 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例如,公司派遣员工到国外进行设备操作培训,或进行高端技术培训。

2. 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而非一般的职业培训。专业技术培训通常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提升。

3. 培训形式:培训可以是脱产、半脱产或不脱产的形式。无论是全职培训还是兼职培训,只要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都可以约定服务期。

 

法律责任

1. 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 工资调整:即使约定了服务期,用人单位仍需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 服务期年限:法律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必须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旨在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鼓励用人单位进行培训投资,同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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