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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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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2 更新时间:2024年09月19日20:43:17 打印此页 关闭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张照生解读:这一条是关于试用期规定的核心法条,其中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可以看以下表格:

劳动合同期限

3个月

3个月—1年

1年-3年

3年以上

试用期期限上限

不得约定

1个月

2个月

6个月

关于同一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在实践中会遇见这样的情况,就是劳动者在试用期之内请长时间的病假,试用期能否顺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江苏、浙江、天津等地地方法规规定了这种情况属于试用期中止,也就是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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