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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系列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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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1 更新时间:2024年09月15日07:53:10 打印此页 关闭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张照生解读:这一条主要涉及是集体合同,在中小企业对于集体合同涉及的较少,根据2003年的《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还是比较繁琐,从协商代表的确定,到协商程序的发起到进行,再到集体合同草案的审议审批及行政审查备案才能落实生效。而且有集体合同并不免除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故对于中小企业并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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