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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库案例解析】挂靠经营中劳动者与被挂靠公司劳动关系认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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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7 更新时间:2026年07月21日14:50:17 打印此页 关闭

    文|张照生律师

    一、基本案情

    "某288"轮系一艘内河集装箱船,实际所有人为赵某。该船登记的船舶经营人为广州某某船务公司,登记的船舶共有情况为广州某某船务公司占51%股份,赵某占49%股份。2019年1月1日,赵某与广州某某船务公司约定将该船挂靠于后者名下经营,船舶由赵某实际所有和经营。

    2020年3月,经中介介绍,赵某聘请持有海员证的陈某上船提供劳务,约定工作岗位为轮机员兼职厨师,每月工资8000元。同年3月7日,陈某登船。在船期间,陈某根据赵某的安排提供劳务,每月劳务报酬由赵某支付,报酬调整亦由赵某作出。赵某并非广州某某船务公司的员工。

    2020年10月27日,陈某作业时扭伤腰部,无法正常从事劳务。同年11月4日,陈某以腰部有伤等为由申请离船。赵某与陈某进行劳务报酬结算并办理离职手续,在陈某的船员服务簿上加盖了广州某某船务公司名下的船章和船员服务部签证章。前述两个印章均未备案,系赵某为便于经营和管理船舶自行刻制。2020年11月23日,陈某以广州某某船务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管辖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陈某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广州某某船务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并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赔偿、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

    二、裁判要旨和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在于船舶挂靠经营模式下,船员能否与被挂靠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第2条,应从三个层面进行审查:

    一是事实劳动关系凭证的证明力。陈某船员服务簿上加盖了载明广州某某船务公司名称的船章和签证章,但该印章系赵某私自刻制加盖,而非广州某某船务公司使用备案签证章加盖,不能成为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文件材料。

    二是管理上的从属关系。陈某系经中介与赵某取得联系,双方商定岗位及报酬,在船期间根据赵某安排提供劳务,报酬由赵某支付且调整亦由赵某作出。赵某并非广州某某船务公司的员工,而是船舶实际经营人和管理人。陈某与广州某某船务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上的从属关系。

    三是劳动性质与报酬来源。陈某从事的劳务并非广州某某船务公司业务的直接组成部分,获取报酬与广州某某船务公司无关。

    关于挂靠行为的违法性,法院明确指出:赵某将船舶挂靠在广州某某船务公司名下经营违反相关规范性文件,但挂靠现象的整治属于行政管理层面的问题,认定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属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司法判断问题。两者即使因挂靠事实发生关联,权利义务边界仍应保持清晰明确,仅仅因为挂靠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不足以认定船员与被挂靠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广州海事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粤72民初55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入库原因分析

    本案入库编号2023-10-2-490-001,系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入库案例之一,其入库价值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解决了"违法挂靠是否当然推定劳动关系"的争议。在船舶挂靠经营领域,船员因工受伤后常以挂靠违法为由,主张与被挂靠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以获取劳动法保护。此前各地裁判口径不一,部分法院倾向于以挂靠违法为由保护劳动者。本案明确划线:行政违法性与劳动关系认定属于不同法律范畴,不能以挂靠违法直接推定劳动关系成立,为全国法院提供了统一规则。

    提供了挂靠经营模式下事实劳动关系的三层审查规则。本案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抽象标准具象化为可操作的三步审查法:凭证证明力审查→管理从属性审查→劳动性质与报酬来源审查,形成了可复用的裁判方法论,对建筑、运输、快递等广泛存在挂靠经营的行业具有普适参考价值。

    厘清了劳动关系认定与工伤保险责任的边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5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与此形成呼应:被挂靠公司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不因此必然与船员成立劳动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各自独立判断,不能互为推导依据。

    四、对于企业/员工实务操作指导

    用人单位合规要点:

    被挂靠企业:挂靠经营不因违法就自动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但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要求挂靠人依法为船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在挂靠协议中明确工伤保险费用承担方式,避免因工伤事故面临巨额赔付。

    印章管理:本案中赵某私自刻制被挂靠公司印章是关键事实。被挂靠公司应严格管理公司印章、签证章,发现私自刻制行为应及时追责,否则可能在外观上制造劳动关系假象。

    挂靠协议风险防控:挂靠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挂靠人自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注意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劳动者维权要点:

    签约时明确用工主体:上船前应确认与谁建立用工关系,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用人单位名称,避免事后主体认定困难

    保留实际管理证据:若实际受被挂靠公司管理(如接受其规章制度约束、工资由其财务发放、社保由其缴纳),应留存相关证据,此类情形下可主张与被挂靠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维权路径:即便无法确认与被挂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挂靠经营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兜底"通道。

    风险提示

    本案解析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旨在梳理裁判规则和实务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劳动关系认定涉及事实判断与法律适用的综合考量,各地司法实践可能存在差异。挂靠经营涉及的工伤保险责任与劳动关系认定系不同法律关系,具体案件请结合当地裁判口径,咨询专业律师。

    张照生1372103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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