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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库案例解析】违法解除情形下医疗补助费应否支付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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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6 更新时间:2026年07月21日16:09:42 打印此页 关闭

    文|张照生律师

    一、基本案情

    杨某于2009年11月27日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担任清洁工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亦未为杨某参加社会保险。杨某于2013年1月起自行在河南省南阳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杨某患病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801.67元

    2015年6月29日,杨某因膝盖疾病导致下肢瘫痪,向公司请假至同年7月20日。因需住院治疗,杨某于7月18日向部门主管发短信请求继续请假,科技公司确认收到短信后,于7月24日以杨某"自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杨某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2月16日在东莞市人民医院等多个医疗机构治疗,产生医疗费共计65632.08元

    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33620.04元及7月24日前的病假工资1047元,驳回了医疗期内剩余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等其他请求。杨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仲裁结果,核心理由是用人单位已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无需另行支付医疗补助费。杨某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费应予支持,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二、裁判要旨和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下,劳动者主张的医疗补助费应否支持。

    医疗补助费的制度定位。医疗补助费是为保障劳动者继续治疗疾病而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社会责任和法定责任,其制度渊源可追溯至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该办法虽已于2017年废止,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5条、《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等规定继续对医疗补助费予以确认。现行规定中,适用医疗补助费的情形主要是劳动合同无过错解除期满终止两种。

    "举轻以明重"的核心论证。依照现有规定,用人单位在无过错解除及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下尚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即在用人单位没有违法过错的情况下,法律已要求其承担此项义务。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主观过错更重的情形下,更不应免除其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责任。若合法终止须付而违法解除反可免责,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以违法方式规避义务,显失公平。

    赔偿金不能覆盖医疗补助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属于惩罚性法律责任,类似于违约赔偿;医疗补助费属于社会保障性义务,是对患病劳动者继续治疗的经济支持。二者性质和功能不同,现有法律未明确赔偿金可覆盖医疗补助费,二者不可互相替代、不能冲抵。

    结合杨某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的司法鉴定意见,再审改判某科技公司支付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16810.02元。同时,病假工资属于保护性给付、赔偿金属于惩罚性责任,二者亦不可冲抵,再审改判支付九个月医疗期内病假工资10872元。另因公司未为杨某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再审改判补足新农合与职工医保报销差额9954.77元

    三、入库原因分析

    本案入库编号2023-16-2-490-005,其入库核心价值在于解决了"违法解除情形下医疗补助费应否支付"这一长期争议。

    争议的根源。《劳动合同法》对医疗补助费未作规定,原劳动部481号文废止后,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规定散见于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中,且仅明确"无过错解除"和"期满终止"两种适用情形,对"违法解除"是否应当支付始终缺乏统一标准。司法实践中各地裁判口径严重分化:部分法院认为既已支付赔偿金,医疗补助费不应再行支持(本案一、二审判决即持此观点);部分法院则认为违法解除更应加重而非减轻用人单位责任。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可预期性。

    本案提供的可复用规则。广东高院再审通过"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填补了立法空白——合法终止(轻)尚需支付医疗补助费,违法解除(重)更不应免除。这一论证逻辑清晰、法理充分,为全国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统一指引。同时明确赔偿金与医疗补助费性质不同、不可冲抵,从根本上否定了"赔了赔偿金就免了医疗补助费"的裁判思路。

    附带确立的关联规则。病假工资与赔偿金同样不可冲抵;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导致劳动者就医报销差额的,应予赔偿。这两项规则与医疗补助费规则共同构成"医疗期内违法解除"情形下的完整权利清单。

    四、对于企业/员工实务操作指导

    用人单位合规要点

    医疗补助费无法通过赔偿金"打包"规避:本案明确赔偿金与医疗补助费不可冲抵,违法解除的成本是赔偿金+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医保差额)的"复合型"责任,法律风险和经济代价显著高于合法解除

    医疗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以"自离""旷工"等理由解雇医疗期内员工,均构成违法解除,将触发上述"复合型"赔偿责任

    合法终止也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即便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无过错解除),只要劳动者存在患病情形且符合条件,仍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合法终止的成本远低于违法解除,但医疗补助费这一项无法省略

    依法参保是刚性义务:未为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需赔偿因保险类型差异导致的报销差额损失

    劳动者维权要点

    医疗补助费在违法解除时必须一并主张:此前许多劳动者和代理人因各地口径不一而放弃此项诉求。本案入库后,违法解除情形下主张医疗补助费已有明确裁判依据,仲裁和诉讼中应主动提出

    三项权利互不冲突、不可冲抵:违法解除赔偿金、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三项权利性质不同、功能不同,用人单位不得以已支付赔偿金为由拒绝支付其余两项

    注意保存病假证据:请假时应提供合规的病假证明,保留短信、微信等请假沟通记录。本案中杨某发短信请假的事实成为认定公司违法解除的关键证据

    医保差额可追偿:用人单位未办职工医保导致只能走新农合的,劳动者可主张两种保险报销比例之间的差额损失

    风险提示

    本案解析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旨在梳理裁判规则和实务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医疗补助费的具体支付标准(是否需劳动能力鉴定、支付月数等)涉及地方性规定的适用,各地司法实践可能仍有差异,具体案件请结合当地裁判口径,咨询专业律师。

    张照生律师:1372103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