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照生律师回答:可以领取。
法律依据与分析:
1. 缴费年限已满足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该员工社保连续缴纳已满一年,累计缴费年限条件已满足,不局限于最后一家单位必须缴满一年。
2. "协商一致解除"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明确列举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其中第(三)项包括"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系新公司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 程序要件 员工还需在离职后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并表明有求职要求(《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条)。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这里的满一年是指离职前累计满1年,而不是指在新单位持续满1年。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
这里用的是"累计缴费时间",而非"连续缴费时间"。《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表述为"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结合《失业保险条例》的"累计"表述,实务中统一按累计缴费年限认定。
该员工完全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最后一段工作仅一个月不影响资格认定,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时会查询其全部缴费记录,累计满一年即可。
实务提示:
离职时务必让公司在社保减员时选择正确的减员原因(如"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或类似选项),不能选"个人原因离职",否则社保系统会认定为主动辞职,直接影响失业金申领。
建议保留公司提出协商解除的相关证据(如解除协议、沟通记录等),以备社保部门核查时证明"非因本人意愿"。
各地对"协商一致"是否属于非自愿中断就业的审核口径基本一致,但建议在离职后60日内(各地时限略有差异)办理申领手续。
最后一段需有参保记录:虽然不要求最后一段缴满一年,但最后这段劳动关系应当正常参保(哪怕只缴了一个月)。如果最后一段完全没参保,部分地方社保系统可能会影响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