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张照生律师
某公司销售岗位,主要工作内容是到客户现场拜访、跟单,计划先在东北地区开展业务,后期可能调整至西北地区。公司问:劳动合同中能否直接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如果员工拒绝从东北去西北,公司能否按旷工处理?
这个问题在安徽地区的司法实践中,答案是:
销售岗位可以约定"全国",但用人单位必须极其慎重,做好合规配套。
安徽省人社厅参与制定的《长三角地区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指导意见》(皖人社秘〔2019〕286号)明确规定:
"对于工作性质特殊(如全国范围销售人员、长途运输司机、野外作业人员等),工作地点无法固定的,约定为'全国范围'有效。"
这意味着,从省级政策层面,安徽地区对销售岗位约定"全国"是持认可态度的。销售岗位因需要频繁外出拜访客户、工作地点客观上无法固定,属于"工作地点无法固定的特殊工作",约定宽泛区域具有合法性基础。
指导意见同时规定:
"对于其他劳动者,宽泛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长三角'等,如无特别提示,属于约定不明。若劳动者已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该地点视为双方确定的具体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不能随意单方变更。"
关键区分:销售岗位约定"全国"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约定",但这仅仅解决了"约定本身是否有效"的问题,并不直接解决"公司能否据此单方任意变更工作地点"的问题。
案情: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为全国,销售岗位工作地点不定,随负责的销售区域而确认。2020年2月,公司将员工从合肥调动至安徽-皖南市场(安庆、池州、铜陵、黄山、芜湖、马鞍山、宣城、滁州),员工拒绝并在合肥打卡,公司以旷工解除。
裁判结果:合肥中院认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为全国,销售岗位工作地点不定,公司有权因企业经营需要调整员工负责的销售区域,且未调整考核工资金额,员工拒绝到岗构成旷工,公司解除合法。
典型意义:这是安徽地区直接涉及销售岗位约定"全国"且获法院支持的典型案例。法院认可了销售岗位特殊性与"全国"约定的匹配性,支持了公司在约定范围内调整销售区域的权利。
安徽高院在刘某诉J公司案中认定,J公司在未与刘某协商的情况下,将其调整至Z公司工作,变更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且未提供证据证明J公司与Z公司存在关联,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调岗不具有合法、合理性,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判决支付赔偿金7万余元。
典型意义:安徽高院的立场是——用人单位虽有用工自主权,但跨公司、跨岗位、跨地点的调动必须协商一致,否则对劳动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构成违法解除。
张照生律师:1372103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