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张照生律师
案情梗概: 2023年7月31日,某园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于某飞及另外两名驾驶员,因岗位仅需两人,三人需通过"抓阄"决定一人离职。于某飞抽到"离开"签,被要求自2023年8月1日起不再上班。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公司历经一裁两审均败诉。
1. 填补"协商一致解除"实质审查标准的长期空白
此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协商一致解除"的认定长期存在"形式合意"与"实质合意"的裁判分歧。部分裁判观点倾向于认为,只要劳动者签字或口头同意,即可认定为协商一致,至于解除方式是否公平、劳动者是否具有真实选择空间,不作实质审查。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应审查劳动者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但缺乏统一标尺。
本案明确宣示:形式上取得劳动者"同意"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协商一致。 法院指出,将劳动关系存续交由"纯粹的偶然性决定,而不考虑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年限、绩效表现、岗位适配性以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等相关因素",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合理行为,侵害了劳动者权利,规避了用人单位法定责任"。
这一裁判要旨直接填补了"协商一致解除"实质审查标准的规则空白。
2. 与指导案例18号形成"双轮驱动",统一淘汰类解雇的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诉王鹏案)早已明确:"末位淘汰"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实践中企业规避手段不断翻新——从"末位淘汰"到"竞争上岗",再到"抓阄决定去留",本质上都是以形式化程序掩盖用人单位单方意志。
本案入库后,指导案例18号解决"以考核排名代替法定事由"的问题,本案则解决"以随机形式代替真实协商"的问题。两者共同传递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信号:任何试图以形式创新、程序变形来规避法定解雇事由和法定程序的做法,均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3. 从"抓阄"到"假辞职",对中小企业"随意精简人员"敲响双重警钟
本案用人单位为小型物业公司,属于典型的基层用工场景。此类企业在经营压力下,往往缺乏专业法务支持,倾向于采用"抓阄""抽签"或"让员工写个人原因离职"等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人员去留。本案入库具有强烈的示范意义:它告诉广大中小企业,精简人员不是"抓阄游戏",更不是"文字游戏"——无论是以随机性决定还是以"个人原因辞职"的形式包装,只要实质上是用人单位主导的单方解除,司法就会穿透形式审查实质。
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审理的陈某案已先行印证了这一趋势:公司要求试用期员工按模板提交《辞职报告》以"延长试用期",员工本无离职意愿,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在明知陈某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罔顾陈某本意,依据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于情不容,于理不合,于法无据",判赔违法解除赔偿金36000元。
本案入库后,与陈某案共同构建了"形式合意≠真实意思表示"的完整裁判体系。
4. 定分止争:统一先前裁判分歧
入库前,部分地方法院对类似"随机决定解除"或"假辞职"行为的性质认定存在摇摆:有的认为劳动者参与抽签或提交辞职报告即视为事先认可,属于意思自治范畴;有的则认为应审查解除的实质公平性。本案通过二审终审,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形式一锤定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主导下的"同意"并非真实意思表示,随机性决定或形式化辞职本身即构成对劳动者权利的不当侵害,应认定为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 这一裁判结论统一了裁审尺度,消除了"同案不同判"的空间。
本案对企业最具杀伤力的并非"抓阄"本身被否定,而是法院确立了"形式合意≠协商一致"的审查标准。这意味着,某些企业HR使用的"让员工签字同意""组织投票表决""抽签决定"乃至"让员工写个人原因辞职"等避险手段,在本案裁判逻辑下均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强迫接受不合理行为"。
特别警示:让员工写"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是免死金牌。 北京三中院2025年审理的于某案表明,即使劳动者在《辞职申请表》上签字确认"个人原因",若劳动者能提供录音等反证证明真实离职原因是公司拖欠工资、且曾多次要求写明真实原因被拒,法院仍会穿透书面形式,认定"被迫离职"并支持经济补偿。
反之,若劳动者确实出于个人原因自愿离职,事后又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则法院不予支持其反悔主张。
本案以"抓阄"这一看似荒诞的解除方式,深刻揭示了劳动法领域"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统一"的审查逻辑。从"抓阄决定去留"到"模板化辞职报告",司法实践正在形成一条清晰的裁判红线:用人单位不能通过任何形式安排——无论是随机抽签还是虚假辞职——来消解其单方解除的实质。
对于企业而言,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捷径",也不存在"形式创新"的避险空间。无论是"末位淘汰""竞争上岗""抓阄抽签",还是"让员工写个人原因离职",只要其本质是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规避法定责任,司法就会将其打回"单方违法解除"的原形。
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5-07-2-490-004)及(2025)苏02民终753号民事判决原文,并参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陈某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某案等类案撰写,仅供企业合规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张照生律师:1372103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