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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释义: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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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0 更新时间:2024年10月31日10:00:27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以及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适用场景

1.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如果劳动合同的订立或变更是通过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这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2. 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如果劳动合同中包含条款使得用人单位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或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这样的合同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部分合同内容是无效的。

法律责任

1. 确认合同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2.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如果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 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经提供了劳动的,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报酬数额参照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 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依照第二十六条被确认无效,且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其他相关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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