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店标注商品品牌和实际品牌不符是否构成欺诈问题,根据查找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判断网店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商品品牌是否为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信息。例如在(2023)京0491民初18817号中,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品牌与实际宣传的品牌不符,导致原告出现错误认识并下单付款,因此构成欺诈。
网店是否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如(2021)沪01民终8963号所述,恒朴公司销售的商品标题和配图标明“三只松鼠”品牌,但同时存在其他品牌的产品,这足以误导消费者,因此存在欺诈行为。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法院都会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例如(2019)浙01民终840号中,金杨曦在交易时未将产品品牌作为主要购买因素,张小琼的销售行为未造成误导,故不构成法定欺诈行为。(2020)湘01民终7657号(2019)川01民终4533号和(2021)川11民终21号也是类似的情况,法院认为商品标题可能引起误解,但商品详情页等更重要的信息未被虚假标注或误导,因此不构成欺诈。
(2017)粤01民终6330号则显示了一种特殊情况,即麦俊熙购买产品的原因包括外形设计而非仅品牌,而且没有证据证明产品性能和质量存在问题,因此他的主张的欺诈依据不充分。(2018)粤民申6606号中,刘朋在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且收到的产品实物与销售网页上的产品外包装正面一致,法院判定不存在欺诈。
最后,(2021)沪0105民初10758号和(2021)京04民终809号中的案例则表明,如果网店经营者在商品详情中提供虚构的证据或与宣传不符,足以误导消费者,法院将认定其构成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网店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需要综合考虑商品宣传信息、商品详情以及消费者购买时的认知情况。如果网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那么即使在商品具体信息中未明确标注品牌,该行为仍然属于欺诈行为。反之,如果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对品牌不是主要购买因素,或者商品信息足以使消费者了解真实信息,那么网店经营者的行为不一定构成欺诈。每个案件都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