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施某于2006年1月9日入职星之光公司,担任管理部科长。2014年1月6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公司发现施某在入职时提供的学历证书系伪造,并在同年11月17日以学历欺诈及收到三次书面警告为由,解除了与施某的劳动合同。施某随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需支付施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606.67元。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施某提交的学历证书系伪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招聘时对学历有特别要求,且施某的工作能力与岗位匹配,因此公司以学历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雇。二审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施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336元。
高院再审:高院再审认为,施某持虚假学历证书应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例分析:
1. 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施某的学历造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劳动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劳动者在应聘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2. 劳动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本案中,施某的学历造假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3. 用人单位的审查义务: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对应聘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发现应聘者资料的虚假性,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 劳动合同解除的合理性: 即使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考虑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对公司的贡献。如果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与岗位匹配,且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谨慎考虑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
5. 赔偿金的计算: 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应基于劳动者的工资和工作年限。
6. 法律程序的遵循: 本案经过了仲裁、一审、二审和高院再审,展示了劳动争议案件可能经历的复杂法律程序。每个阶段的判决都可能对最终结果产生影响。
结论:本案最终以高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此案提醒劳动者在应聘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提示用人单位在招聘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合理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