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员工兼职案件的咨询,就有一个问题出现,对于员工在外兼职,用人单位能否处罚?依据相应的法条以及案例,对于此的回答只能是看具体情况。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九条判断员工兼职是否合适的主要的法条,员工在工作时与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无论是书面劳动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了,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改正员工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处罚,甚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最严重的处罚方式。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存在兼职?证明对于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3)沪0116民初19353号 案件中描述在“原告为此提供了小程序电子名片、客服录音进行证明,虽然这些证据可令人产生对被告在某某集团兼职的合理怀疑,但根据庭审调查,原告与某某集团之间存在人力资源方面的业务往来,被告亦是该业务对接人,且被告在职期间的社保亦曾由某某集团代缴,故原告在某某集团客服处查询到被告的信息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在某某集团兼职”,“现原告既未举证证明被告的兼职行为严重影响了本单位工作,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在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故本案情形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的情形”以上表述内容说明对于用人单位的证明责任较大。
对于以上情况现实中还存在变通操作,就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禁止兼职,这往往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苏民申1105号“孙某某在三星公司任职期间担任其他公司股东及兼职,属于三星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原审依据该条认定三星公司有权解除与孙某某的劳动合同,适用法律正确。上述法律规定第(四)项内容为“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原审并未适用该项。”从以上判决说理可以看出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兼职属于违纪的,只要规章制度制定合法制定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