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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分析:没有劳动关系代缴社保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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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0 更新时间:2024年09月04日11:42:08 打印此页 关闭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待遇问题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以下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向中小企业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费某与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公司为费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后费某生育分娩,生育保险部门将生育津贴汇至公司账户,但公司未支付给费某。费某经仲裁前置程序后提起诉讼,请求公司退还生育津贴 13747 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费某的丈夫张某系该公司员工,张某声明自愿将缴纳社保的权益转给妻子费某,社保费用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2020 年 8 月,公司开始为费某缴纳社会保险。后费某生育子女,社会保险机构将生育津贴转款到公司账户,但公司未支付给费某。

 

裁判理由及结果:

1.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需综合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管理安排、用人单位按期支付工资报酬等要素。费某与该公司虽签有劳务合同,但费某未提供劳动证据和工资支付凭证,结合张某的声明,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属于虚假意思表示,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

2.关于生育津贴的支付:用人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费某与该公司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且通过违规代缴社会保险骗取生育津贴,属于欺诈骗保行为。公司应将生育津贴归还给社保机构,法院驳回了费某要求支付生育津贴的请求。

此外,本案判决后,法院向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回函表示,用人单位已将领取的生育保险费退还基金,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进行了行政立案处罚。

 

法律分析:

1.中小企业应明确劳动关系的建立条件,确保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真实合法。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虚假意思表示。

2.用人单位必须为真正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能违规代缴社会保险。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中小企业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自身陷入法律风险。

希望各中小企业能从这个案例中吸取教训,合法合规经营,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秩序,并正常咨询劳动法专业人员,以防出现法律风险,张照生律师团队为企业提供优质劳动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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