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张照生解读:这一条是处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和处理劳动争议的关键条文。劳动合同法只能对于劳动关系大的框架进行规定,但是每个企业具体情况不同。本条是对于企业的授权,企业可以依法制定本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用工管理并且化解劳动纠纷。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两法律条文结合来看,我们就清楚了经过民主程序也就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平等协商程序以及公示程序的规章制度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但是在现实实践过程中,大部分的企业对于民主程序做的很差,仲裁时甚至遇到公司老板临时打印规章制度说我们公司就是这样规定的,这往往在劳动争议中不利于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