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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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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4 更新时间:2024年08月17日11:47:44 打印此页 关闭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这个要看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不成立劳动关系,成立劳务关系。如果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首次到用人单位上班那就一定不属于劳动关系,这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也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后首次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的过错所造成,这种情形下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如果劳动者退休之前一直在用人单位上班,并一直工作至超过退休年龄后,是否为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两条法律规定应综合理解最高院民一庭在《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认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但是人社部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6〕69号)中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所以意见并没有统一,但考虑到公平,用人单位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衡量。但要考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未超过退休年龄前参加工作并一直在该单位工作至超过退休年龄后,如果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不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应当终止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应认定劳动关系终止,仍然属于劳动关系。

上一条:工作地点条款的设计与工作地点的变更在劳动法中的重要性 下一条: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能否成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