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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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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3 更新时间:2024年08月16日08:41:06 打印此页 关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于企业和自然人之间,但是对于在校大学生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这一条规定,在学业业余时间利用勤工助学的情况下由于学生的主体任务是学习,还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所以不构成劳动关系。

但是现行司法实践中并未将在校大学生完全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在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且后期准备到单位上班,或者未签订协议但以就业为目的的上班,只要同时具备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也可以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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