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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代缴、挂靠的风险——企业省的小钱,可能变成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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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4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26日17:41:12 【打印此页】 【关闭】

    文|合肥张照生律师

    一、先看一个案例

    吕某2019年入职天津某公司,被派到徐州工作。公司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给他缴工伤保险,而是委托第三方机构,以第三方公司的名义缴。2020年11月吕某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上的用人单位是天津某公司。公司主张可以通过案外人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法院没有采纳,判决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自行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这是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写得很直白: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以第三方名义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保险待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钱缴了,险白买了,赔偿一分不少。

    二、法律定性:挂靠代缴的本质是虚构劳动关系

    社保挂靠、代缴的共同特征,是让一个和本单位没有真实劳动关系的人,挂在本单位名下参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参保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真实存在。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虚构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处理——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要划清一条线:代办可以,代缴不行。企业委托人力资源公司整理材料、跑腿申报,只要参保登记仍在本单位名下、申报信息真实,是合规的事务代办;把员工申报为另一家没有劳动关系公司的员工,或者给不是本单位员工的人挂名参保,就是虚构劳动关系。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参保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是不是同一家。

    三、企业的三重风险

    第一重,行政责任。查实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的,违规补缴时段的参保记录可能被清退;骗取了待遇的,退回待遇并处二至五倍罚款;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还会被纳入社保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联合惩戒。2025年以来,人社部统一部署了打击社保领域中介机构欺诈骗保专项行动,河南安阳、南阳,内蒙古乌海等多地人社部门已发布专项通告,把"以社保挂靠、代缴名义为非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列为重点打击情形。

    第二重,民事赔偿。开篇吕某案就是这一重:工伤、医疗等待遇走的是参保单位的账户,参保单位不是实际用人单位,基金可以拒付,待遇差额全部由实际用人单位自掏腰包。等于缴了两份钱:代缴的费用花了,该赔的还得赔。

    第三重,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24日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河南许昌中院2025年审结的李某诈骗案((2025)豫10刑终226号)中,涉案公司以代缴生育保险为名,虚构女性客户与公司的劳动关系骗取生育津贴,骗领金额120余万元,法院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构成诈骗罪。注意这个案子里的角色:组织虚假参保的中介机构是主犯,配合提供虚假材料的挂靠单位和个人,同样可能被追究。

    四、企业最常见的两个场景,怎么合规

    场景一:帮熟人、帮朋友"挂"社保。直接拒绝。没有真实用工就不能参保,这不是人情问题,是骗保问题。对方没有单位的,可以引导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保,这是合法渠道。

    场景二:异地用工,委托当地机构代缴。正确做法是以本单位名义在当地开立社保账户或办理参保登记,第三方机构只做事务代办。部分地区允许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参保,具体口径咨询当地经办部门。无论哪种方式,参保单位名称必须和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一致——这是自查时最直观的一条标准。

    五、总结

    一句话:社保只能跟着真实的劳动关系走。挂靠代缴省下的管理成本,对应的是清退、罚款、自赔待遇和刑事风险的账单。前面几篇讲过,欠缴是累计的债务;挂靠代缴更进一步,是从参保动作开始就违法。合规的路径都是现成的,没必要绕。

    (本文基于公开法规、官方文件及公开裁判文书整理;各地经办口径存在差异,具体操作请以参保地人社、税务部门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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