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张照生律师:13721037214
"公司一直没给我缴社保,我是不是可以随时走人,还能要一笔经济补偿?"这是劳动者咨询的高频问题,也是中小企业最容易低估的风险点。答案是肯定的,而且2025年9月之后,连"员工自己签字放弃过"都挡不住。这篇把依据和安徽口径讲清楚。
第一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这种解除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到达即生效。
第二步,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
第三步,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法释〔2025〕12号,2025年9月1日施行):约定或承诺无需缴纳社保的,一律无效;劳动者据此依第三十八条主张解除和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步合起来:未缴社保=员工手握一张随时可兑现的"带补偿离职券"。
省高院的指导性文件早已明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第二十六条规定:双方约定不办社保或以补贴代替的,劳动者事后反悔主张补缴,用人单位未在社保机构指定期限内办理的,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单位补办后有权要求返还补贴,但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补贴数额的,不予支持。
新近判例直接引用新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皖民申836号案件中,员工王某曾出具《承诺书》自愿放弃社保,离职后主张经济补偿。公司申请再审,理由是"未缴系应员工要求、无主观过错、有违诚信"。安徽高院2026年3月裁定驳回再审,援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认定:承诺书无效,支付经济补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意味着"员工自愿放弃""企业没有恶意"在安徽都已不是抗辩理由。
第一,"未缴"和"缴得不足"不完全一样。部分地区的裁审口径认为,单位已建立社保账户、险种齐全,仅存在基数偏低或年限不足的,员工权益应通过补缴、稽核解决,以此主张被迫解除经济补偿一般不支持。安徽高院在上述2026年裁定中没有采纳这一抗辩,但个案情形不同,不宜简单外推。
第二,补缴争议本身不归法院管。征缴社保费属于征缴部门法定职责,补缴诉求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也就是说,员工"要补缴"找社保稽核和税务,"要经济补偿"才走仲裁诉讼——两条线并行,企业两头都要应对。
第三,权利也有保质期和形式要求。经济补偿争议的仲裁时效是一年;员工解除时最好以书面形式固定"因未缴社保而解除"的理由,企业收到的每一封这类函件,都是一次倒计时。
第一,不要赌"员工不会主张"。在职期间这张券随时可以兑现,离职后还有一年时效。未缴的每一天都在累积补偿年限。
第二,收到补缴要求立即行动。安徽高院指导意见给了一个缓冲逻辑:员工反悔主张补缴、单位在指定期限内补办的,可化解解除风险。拖过期限,经济补偿就落地了。
第三,算总账。经济补偿只是引信,后面还连着补缴本金、滞纳金和工伤待遇自担(见本系列上一篇)。合规缴纳永远是这套账里最便宜的选项。
未缴社保的被迫解除,法条链清晰、安徽口径明确、省级判例新鲜:承诺放弃无效,诚信抗辩不灵,经济补偿照付。对企业来说,这张"带补偿的离职券"什么时候被兑现,取决于员工;能不能让它失效,取决于企业今天缴不缴。
(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裁判文书整理;"缴得不足"是否支持被迫解除各地口径有分歧,个案请以当地最新裁判规则和专业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