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21037214

咨询热线

    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不是阶级矛盾

    分享到:
    点击次数:48 更新时间:2026年08月08日14:02:00 打印此页 关闭

    一、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

    毛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中提出了著名的两类矛盾学说,这是分析一切社会矛盾的方法论前提。

    阶级矛盾是基于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产生的、阶级利益根本对立的矛盾。在剥削制度下,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对抗表现为"你死我活"的斗争,其实质是一方要消灭另一方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属于对抗性矛盾、敌我矛盾,解决方法是专政与剥夺。

    人民内部矛盾则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发生的局部利益冲突,属于非对抗性矛盾。双方在根本制度、根本方向上利益一致,分歧只存在于利益分配的多寡与方式,解决方法是民主协商、调解疏导、说服教育,目标是调整关系、维持合作,而非消灭对方。

    需要特别指出:阶级矛盾不必然等于敌我矛盾。毛主席当年即论证,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虽有剥削与被剥削的内容,但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条件下,因其具有两面性而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这说明:矛盾的性质不仅取决于其阶级内容,更取决于社会制度条件与处理方式——这一论断正是分析当代中国劳资矛盾的理论钥匙。

    二、劳资矛盾近年呈持续高发态势

    大数据清晰印证了劳资矛盾的上行曲线。

    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看,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办理案件:2019年211.9万件,2020年221.8万件,2021年263.1万件,2022年316.2万件,2023年385.0万件,2024年达425.7万件,涉及劳动者454.9万人,结案金额934.7亿元 。五年间案件总量翻了一倍。

    从人民法院司法数据看,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61.4万件,同比增长5.5%;2025年审结67.4万件,同比增长9.8%;2025年上半年受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43.6万件,同比上升40.17%。仲裁端与诉讼端相互印证,劳资矛盾处于历史高位。

    结构上呈现三个新特征:其一,新就业形态成为矛盾新策源地,8400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占职工总数21%,2020—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约42万件 ;其二,超龄劳动者争议年均约5万件且逐年上升;其三,社保争议、劳动关系确认争议成为增长最快的案件类型。

    三、成因分析:经济转型期的矛盾汇聚与转化

    劳资矛盾高发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

    第一,经济转型是根本驱动。 历史规律表明,劳动争议数量与经济波动高度相关——2008年金融危机当年,劳动争议仲裁立案数即暴增98% 。本轮亦然: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房地产、教培等行业深度调整,企业经营困难直接传导为裁员、降薪、欠薪争议。

    第二,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是直接源头。 劳动报酬拖欠、社会保险欠缴、解除终止程序不规范,构成争议的三大主因。大量案件企业方"一查一个准",反映出劳动合规在企业端普遍薄弱。

    第三,维权成本下降是显性放大器。 仲裁免费、网上立案、普法深入,使过去被隐忍的矛盾大量浮出水面。有研究指出,相对经济总量(每亿元GDP争议发生率),争议密度并未恶化,相当部分是矛盾的"显性化"而非"新增"。

    第四,也是最值得关注的机制——其他社会矛盾向劳资矛盾转化。 劳动争议是社会矛盾的终端承压口,转化路径清晰可见:

    一是企业危机转化,企业破产、资金链断裂最终以欠薪、违法解除的形态进入仲裁程序,2025年前三季度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案件同比上升70.21%,2024年审结破产案件3万件,企业端风险必然传导至劳动端 ;

    二是行业调整转化,房地产、教培等领域的结构性调整集中释放为大规模裁员争议 ;

    三是规避行为转化,平台企业通过连环外包、诱导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转嫁用工成本,把商业安排转化为劳动关系认定之诉;

    四是历史欠账转化,社保征缴规范化使长期积累的社会保险欠账集中爆发。

    之所以矛盾纷纷流向劳动领域,是因为劳动争议具有救济成本最低、程序通道最顺畅、法律依据最刚性的特点——仲裁免费、举证责任倾斜、法律倾斜保护劳动者,使其成为各类社会矛盾最便利的出口。

    四、为什么劳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不是阶级矛盾

    其一,从制度基础看,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阶级对立的根源。 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劳动者的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度和法律保障。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的用工关系虽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利益张力,但已被纳入社会主义法治框架调整,不再体现为阶级之间的根本对立。

    其二,从利益结构看,劳资双方根本利益一致。 企业发展是劳动者就业与收入的前提,劳动者权益保障是企业可持续经营的基础,双方在"把蛋糕做大"上利益一致,分歧仅在于"如何分蛋糕"。这是典型的利益分配层面的局部冲突,而非所有制层面的生死对抗。

    其三,从实践效果看,矛盾具有可调和性。 2024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79.6%,仲裁终结率达73.7%,即超过七成争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程序彻底化解,未进入对抗性更强的诉讼阶段。能够以民主、协商方式大规模化解的矛盾,在性质上不可能是你死我活的阶级矛盾。

    其四,从司法政策看,法律的目标是平衡保护而非一方消灭另一方。 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是校正强弱失衡的技术安排,而非阶级斗争的工具。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明确"依法平衡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权益",既规制企业不合理考核辞退,也规制个别劳动者"碰瓷式"闪辞牟利——司法政策的天平校准逻辑,正是人民内部矛盾"既斗争又团结"处理方式的制度化表达。

    因此,准确定性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具有对抗性因素——若处理不当、失去警觉,非对抗性矛盾也可能激化为对抗。这一判断决定了治理的全部逻辑。

    五、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治理劳资矛盾,坚决防止性质转化

    第一,坚持协商调解优先,把矛盾化解在源头。 落实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健全企业内部协商机制、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网络,发挥仲裁"案结事了"的过滤功能。近八成的调解成功率证明,只要通道畅通,绝大多数矛盾无须对抗即可解决。

    第二,推动企业合规前置,铲除矛盾产生的土壤。 信任缺失是当前劳资关系的症结——企业不合规导致不敢协商,劳动者不信任导致动辄仲裁。工资足额支付、社保依法缴纳、解除程序规范、重大事项书面留痕与协商前置,既是法定义务,更是重建劳资信任、防止小争议演变为大冲突的基础工程。

    第三,畅通利益表达渠道,防止矛盾积压激化。 人民内部矛盾向对抗性转化,往往不是因为矛盾本身不可调和,而是因为表达渠道堵塞、处理失当。对裁员、待岗、欠薪等高风险事项,应建立预警机制与先行介入机制,避免个体争议积聚为群体性事件。

    第四,守住法治底线,坚决防止向敌我矛盾转化。 对恶意欠薪,依法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形成刑事威慑的兜底接口;对借维权之名行敲诈之实的极端行为,依法甄别处置。刑法手段的适时介入,恰恰是保护调解仲裁主渠道、防止矛盾整体性质恶化的必要保障。

    结语

    劳资矛盾的高发,是经济转型期社会矛盾汇聚的晴雨表,而不是阶级斗争回归的信号。它是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利益分配之争,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治理之道,不在于"斗争",而在于"调整"——以协商调解化解存量,以合规建设遏制增量,以法治底线防止转化。

    让劳资双方在规则内博弈、在博弈后继续合作,正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优越性所在。

    上一条:企业给员工下"指示",怎样才算合理?——判断合理性的七个维度 下一条:【案例解析】劳动者垫付社保后民事追偿路径——不当得利返还争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