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张照生律师
张三在某幼儿园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幼儿园正常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自2014年1月起,幼儿园未再为张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未履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保缴费义务。
为避免社保断缴影响退休待遇,张三于2014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以"破产或自由职业或无业人员虚拟单位"名义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和单位应缴部分的费用均由张三自行承担,累计垫付了本应由幼儿园承担的单位统筹部分。
2022年1月至2024年8月,幼儿园恢复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此后张三要求幼儿园返还其在2014年至2021年期间垫付的单位部分社保费用,幼儿园拒绝支付。
张三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社保征缴属行政范畴为由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不处理不当得利,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因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张三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或变通。本案已确认幼儿园与张三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幼儿园违反法定义务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系张三个人原因导致,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张三自行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为避免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造成自身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所采取的合理行为,不能成为幼儿园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免责事由。幼儿园对其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张三的诉讼请求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并非社会保险征缴法律关系。且该请求与其他劳动争议诉讼请求均建立在双方劳动争议事实基础上,存在密切联系,一并解决有利于明确法律责任、避免裁判冲突,实质性化解纠纷。
再审法院最终纠正一审、二审裁定,判令幼儿园向张三返还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51880.96元。(案号:(2026)青民再48号)
本案的核心突破在于将"社保欠缴纠纷"转化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解决了长期困扰实务的受案路径问题。
传统裁判思路认为,社保征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劳动者只能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法院不予受理。这一逻辑在单位从未参保的情况下尚可适用,但当劳动者已经自行垫付了单位应缴部分,纠纷性质已发生实质转化——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垫付行为免除了法定缴费义务,客观上获得了不当利益,双方之间形成了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最高法民一庭谢爱梅法官在2024年6月的相关回复中亦指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要求返还,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认定为劳动争议更为适当。本案再审法院的裁判与这一意见形成呼应。
值得注意的是,裁判尺度在全国范围内尚未统一。江苏省高院在(2025)苏民申5964号案中,对劳动者自行补缴医保后要求单位承担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认为单位已参加社保统筹后因缴费年限不足引发的纠纷仍属行政范畴。两案对照说明,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裁判路径可能存在差异,劳动者垫付后的追偿能否获得支持,还需结合具体险种和地方司法实践判断。
用人单位合规要点:
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或变通,包括让劳动者自行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
劳动者自行垫付社保后,单位不仅需全额返还垫付费用,还需承担利息损失;
即使后期补缴,也不能免除此前劳动者垫付期间的返还责任;
建议定期自查社保缴纳情况,避免因长期欠缴导致累积金额过大。
劳动者维权要点:
遇到单位不缴社保,可同时走两条路径: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要求补缴,或在自行垫付后起诉要求返还
垫付时务必保留缴费凭证、转账记录、社保缴费明细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返还金额以用人单位法定应缴份额为限,个人应缴部分不在返还范围内
注意仲裁时效:劳动争议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不要因过早补缴而被"时效已过"的理由阻却
本案基于公开检索的案例撰写,案号为(2026)青民再48号,审理法院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如江苏省高院在类似案件中有不同裁判结果。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争议请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咨询专业律师。
张照生律师:1372103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