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张照生解读:这一条说的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这一条实际也是二倍工资的法律基础,对于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存在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就是在用工之日无法确定时,讲确定用工之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现实中出现双方对用工之日有争议的情况不多。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张照生解读:这一条从用人单位角度需要注意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结合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方面用人单位在招聘是禁止就业歧视,只能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从劳动者角度劳动者需要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学历,如果劳动者存在欺诈,用人单位可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