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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分析: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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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6 更新时间:2024年08月30日09:03:14 打印此页 关闭

在当今的数字时代,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许多中小企业涉足其中。然而,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常常引发争议。本文将通过人民法院的案例分析,为中小企业解读相关劳动法知识。

案例: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王某是一名网络主播,其创建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主要有抖音和快手。2020 年 3 月,王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约定公司为王某提供经纪服务,王某的主要收入根据月交易金额获取收益,双方按比例分成,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王某按照约定参与运营自媒体账号,收入不固定,公司应王某要求代缴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费用由王某自行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王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奖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判断北京某传媒公司与王某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双方合意及合同签署过程:《独家经纪合同》经双方多次沟通确认,王某对合同重要条款有谈判议价能力,且其对经纪合同关系不陌生,应尊重双方共同确认的法律关系性质。

2.合同内容和目的:合同主要是为了提升王某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通过艺人参与商业活动及获得收入并进行分配,与一般劳动合同构成要件不同,难以体现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3.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3.1人格从属性:王某进行钉钉打卡属于基于演艺经纪行为的衍生管理行为,不应视为劳动法律意义上的人身从属性。

3.2收入情况:王某的收入主要来自广告费用等收益,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经济弱势地位不同,不存在经济上的依赖性。

3.3对外名义:王某以自己的自媒体账号对外开展宣传工作,用户识别的是王某个人,而非公司,不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组织从属性。

综合以上情况,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不构成劳动关系。

【普法要点】
中小企业在与网络主播合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合同性质: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是经纪合同还是劳动合同,避免混淆。

2.合同条款约定:经纪合同应重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等条款,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

3.劳动管理程度:如果希望建立劳动关系,应加强对网络主播的劳动管理,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规定。

4.协商沟通: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与网络主播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和履行方式的理解一致。

中小企业在处理网络主播劳动关系问题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劳动关系认定不清而引发法律纠纷。如果您在劳动法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咨询,欢迎访问张照生律师网站,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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