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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指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包含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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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2 更新时间:2024年07月06日11:13:57 打印此页 关闭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7年2月入职合肥某食品公司,岗位是驾驶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合肥市最低工资,但实际发放工资为每月5000元左右。工资条记载每月工资组成为固定基本1650元加上加班工资。2023年3月周某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周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处理情况:

其中,周某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要求按照受伤前实际发放平均工资计算,合肥某食品公司抗辩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不应当包含加班费,本案裁决时支持了周某的观点。

案件分析:

本案中争议问题是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时原福利待遇是否包含加班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通常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但对于是否包含受伤前的加班费存在不同意见。经查询各地司法实务意见主要分三种意见:第一种不包含加班工资,浙江省的主流意见;第二种意见是包含加班工资,广东省的主流意见,第三种一般不包含,但加班工资占比太高就包含,北京和上海有类似的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本案中周某工资条中确定的固定基本工资已经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其加班工资的数额是基本工资的2倍且相对固定,只以工资条载明的固定工资计算停工留薪工资并不足以保障周莫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从公平原则角度考虑,故本案采纳了上面第三种观点将加班工资纳入周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

 张照生律师专业从事中小企业劳动用工法律事务处理,可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