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张照生律师:13721037214
中小企业的用工名单里,除了正式员工,常常还有试用期新人、在校实习生、退休返聘的老师傅、按小时计酬的非全日制人员。这四类人要不要缴社保、怎么缴。答案各不相同,而且超龄用工的规则刚刚换过代。这篇一次讲清。
判断标准只有一个:是不是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员工就是正式意义上的职工。《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
所以"转正后再缴""试用期不算正式员工"都不成立。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换现金"的协议也一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签了照样要补,还可能被员工以此主张被迫解除、要经济补偿。试用期是劳动关系里最敏感的观察期,恰恰是证据最新、稽核最容易的期间。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不构成劳动关系,就不负五险的强制义务。
第一件要盯住的事:别把实习生用成"假实习、真用工"。已经毕业的人签"实习协议"、每天打卡上班、接受和普通员工一样的管理,法院会按用工实质认定劳动关系,欠缴的社保、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一起算。实习协议只对真学生有效。
第二件事:工伤保障不能裸奔。实习生不是劳动关系,出了工伤走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常规通道,但事故责任企业照样要担。安徽已有通道: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2021年11月的通知明确,年满16周岁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顶岗实习学生,单位可以自愿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不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未参保的实习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再叠加一份实习责任保险,风险才算闭环。
旧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招用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不缴社保,争议走民事诉讼。该款已被2025年9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废止。
要注意两个边界:其一,废止不等于反推劳动关系,多地法院判决明确,超龄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按用工实质个案判断,签了劳务协议、无用工从属性的,仍不认劳动关系;其二,不管关系怎么定性,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已经单独立法——人社部等五部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56号令)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核心要求包括: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写明期限、报酬、工时、社保等事项;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安排加班;因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安徽的衔接口径:本省2021年通知允许超龄就业人员(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超过65周岁)自愿单项参加工伤保险,2023年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56号令施行后,为超龄人员缴工伤险已从"可以自愿"转向"应当办理",安徽企业应按新规执行,具体经办细节以当地经办机构口径为准。
一句话:退休返聘可以不缴养老、医疗等险种(其已享受或另有保障),但工伤保险和书面协议成了硬要求。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画像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同一单位日均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这类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且无需经济补偿。
社保分两层: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原则上由劳动者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自行参保,《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也为个人登记留了通道。
要提醒的是工时红线:一旦实际用工超过日均4小时、周24小时,"非全日制"的外衣就包不住了,会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五险补缴义务全部回来。
第一,试用期从用工首月起缴五险,30日内完成登记,不收任何形式的"放弃社保"承诺。
第二,实习生先验学籍再上岗,签三方实习协议,办理单险种工伤保险或实习责任保险,两条线至少走一条。
第三,退休返聘一律签书面用工协议,对照56号令列明报酬、工时、安全条款,办理工伤保险;这是2026年7月以后的新合规基线。
第四,非全日制守住工时红线,排班表留痕;工伤保险单独申报缴纳,各地经办通道已普遍开通。
四类人员一句话版:试用期全缴,实习生缴工伤保障,退休返聘签协议加工伤险,非全日制守住工时缴工伤。参保边界的核心从来不是"叫什么名字",而是"是什么关系"——协议名称挡不住用工实质,把每一类用工的保障动作做到位,比事后应对稽核便宜得多。
(本文基于公开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策整理;超龄用工新规施行时间较短,各地经办口径仍在落地中,具体以参保地人社、税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