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合肥张照生律师
不少中小企业都遇到过这样的场景:没有缴纳社保或者员工主动提出"社保别交了,折成补贴发给我",公司会让员工签一份《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或《不缴纳社保申请书》,再把社保费用以补贴形式随工资发放。双方都觉得自己得了实惠——员工到手工资多了,企业省下了单位缴费部分。
但这份申请书,真的能为企业挡住风险吗?
答案是: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它最重要的"防火墙"功能已经丧失,仅剩的作用也只是一张"事后减损凭证"。
缴纳社会保险不是劳资双方可以自由处分的私事,而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既然是法定义务,就不能通过协商排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句给出了最直白的结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也就是说,无论员工是签了申请书、写了承诺书,还是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自愿放弃社保",在法律上统统等于零。这一点,实务界从来没有分歧。
是否有作用真正的问题不在"申请书是否有效",而在它能否阻断员工的后续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就是实务中常说的"被迫解除 + N 倍经济补偿"。
在《解释(二)》出台之前,不少地区的裁审实践存在一种口径:如果员工本人签署了放弃社保的申请书,且已实际领取社保补贴,事后又以未缴社保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并索要经济补偿,属于出尔反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口径当时也并非全国统一,各地裁审尺度本就有宽有严。但它确实让申请书在一段时间内具备了一定的"防火墙"价值——这恰恰是许多企业使用这一做法的原因。
《解释(二)》第十九条彻底统一了裁判口径,分两层:
第一层,申请书挡不住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签没签申请书,都不再影响这一结果。过去的诚信原则抗辩路径,实质上被关闭了。
第二层,企业补缴后可以要回补贴。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进一出,申请书的角色就发生了根本变化:它不再能否定员工的解除权和经济补偿请求权,但如果企业确实同步发放了社保补贴,且金额明确、证据完整,那么在补缴社保之后,可以向员工追讨这笔补贴。
换句话说,申请书的剩余价值只有一个:配合工资流水、补贴明细等证据,把已经发出去的社保补贴要回来,减少补缴的实际损失。 它为企业保留了一定的博弈空间,但前提是企业从一开始就把补贴单独列项、留痕管理——混在工资里说不清楚的"打包价",到了法庭上很难被认定为"社会保险费补偿"。
把新规下的风险敞口逐项列出来,"不缴社保"这笔账并不划算:
1、补缴本金:员工一旦投诉或稽核启动,单位部分、个人部分都要补,全部由企业先行操作;
2、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年化约 18.25%,欠得越久越重;逾期仍不缴纳的,还可能面临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经济补偿:员工随时可以第三十八条为由被迫解除,工作几年就是几个月工资的 N;
4、追补贴的不确定性:能否要回补贴,取决于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发的就是社保补偿",举证不能的风险由企业承担。
而当初"省下"的,是单位每月一笔固定支出,但是违法节约本质上是把未来的应付款当成了当期利润,实际上是在积累债务,而且还是带息的。
回到开头的问题:《不缴纳社保申请书》有用吗?
挡经济补偿——没用了;配合补贴证据、事后追讨减损——还有用,但仅此而已。
它不是护身符,最多是一张报销凭证。
对中小企业的实务建议:
能合规,尽早合规。 社保征缴趋严是明确的大趋势,合规成本是确定的小钱,违规敞口是不确定的大钱;
过渡期安排要留痕。 确因员工原因暂未参保的,补贴必须单独列明名目、金额与工资分开发放或分项列示,保留签收记录——这决定了将来能否要回;
别指望一纸申请书。 它的法律效力已被司法解释清零,继续依赖它做风控,等于把企业的安全寄托在一张无效文件上。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十九条写成。内容为普法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合肥张照生律师:1372103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