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张照生律师
常某系一名”90后”宠物医生,2017年9月入职深圳市某宠物医院,担任宠物医生兼院长,主要从事宠物诊疗活动。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
2020年9月1日,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常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中国范围内以任何身份为竞争对手提供劳动或服务,包括从事业务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当然包括从事宠物诊疗活动)。如违反协议,常某须全额返还已领取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按竞业限制期补偿金总额的五倍支付违约金。
2022年1月7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离职后,某宠物医院按月向常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累计10万余元。不久,医院发现常某入职另一家宠物医院担任主治院长,遂主张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某宠物医院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常某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138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常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驳回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医院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而非限制劳动者的正当就业权利。判断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以其是否违反保密义务约定作为标准。
法院认为:常某作为一名宠物医生,对动物进行诊疗是其基本的谋生技能,属于劳动者个人所具备的工作经验和知识技能,并非某宠物医院的商业秘密。谋生技能的本质是劳动者不可剥夺的生存资本,不应被纳入竞业限制的范围。
法院认为:案涉协议约定常某在全国范围内、以任何身份不得从事同行业工作,限制范围与地域已被不当扩张,超出了保护商业秘密所必需的合理边界,实质剥夺和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与生存发展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案涉协议相关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基本就业权而无效。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常某向某宠物医院返还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0万余元,无须继续履行该部分竞业限制义务;医院主张的138万余元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遴选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入库价值体现在以下层面。
回应了竞业限制泛化的现实争议。实践中部分企业随意放宽竞业限制条款,呈现全国范围、全行业限制、岗位无差别适用、高额违约金等倾向,明显偏离立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本意。本案明确协议条款效力须经严格实质审查,不能因协议已订立即当然认定全部有效。
确立了”基本谋生技能不等于商业秘密”的区分规则。劳动者个人的工作经验、知识技能、从业资格属于劳动者自身,不构成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作为竞业限制的客体。这为医疗、餐饮、健身等依赖个人技能行业的同类纠纷提供了可直接复用的裁判标准。
划定了竞业限制制度的适用边界。竞业限制是法律上的例外规定而非普遍常态,适用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主体适格、存在可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地域期限未超出必要限度。本案有助于遏制竞业限制滥用,防止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权益,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示范作用。
本文仅基于公开检索到的典型案例及媒体报道撰写,不构成法律意见。劳动争议裁判口径存在地域差异,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需结合具体岗位、保密义务履行情况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涉及具体纠纷时,请咨询专业律师并以当地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判规则为准。
张照生律师:1372103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