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张照生律师
一份配方、一张客户名单、一段源代码,可能是企业最值钱的资产。2026年6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正式施行,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细化商业秘密的认定规则、侵权类型和行政保护程序。而司法端,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中侵害技术秘密的判赔额已达1.66亿元,安徽一起案件更以1.98亿元创下纪录。
本文结合新规和典型案例,讲清三个问题:什么是商业秘密、企业如何保护、维权时如何举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五条均明确: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秘密性。不是公知常识,也不能从公开渠道轻易获得。但将公开信息重新组合、提炼形成的整体方案仍可能构成秘密——最高法"天然蛋白酶3"案即明确,不能以碎片化公开信息的简单拼凑否定整体方案的秘密性。
价值性。新规第七条把"商业价值"具体化:能带来营收利润增长、用户增加、成本降低、研发时间缩短、交易机会增加等均可;阶段性成果甚至失败的实验数据也有商业价值。
客体范围同步扩容:技术信息明确涵盖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经营信息中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司法实践同样宽松:单一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被认定构成经营秘密(判赔300万元),连麻辣烫汤底配方也获保护(判赔15万元)。
保密性。企业必须采取与秘密价值相适应的保密措施,这是维权的前置条件。同时注意:技术秘密须有载体支持,仅存于员工头脑中的"经验"不受保护。
新规第九条列出了"相应保密措施"清单,其中特别回应了数字时代需求:对涉密信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措施的,即属于采取了保密措施,远程办公、跨境协作场景同样适用。
结合典型案例教训,企业应筑好四道防线:
一是识别固定。梳理核心信息,以图纸、文档、代码库等载体固定,标注密级和知悉范围——没有载体,维权第一步就迈不出去。
二是制度协议。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保密协议、对核心岗位约定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对外合作合同同样可以写入保密条款。
三是技术留痕。访问控制、外发审批、下载监控,让泄密行为"留痕"。上海一起案件中,创始人离职前将保密数据上传个人网盘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定案关键正是系统日志;新规也明确,电子侵入、私自下载、超权限使用均属不正当获取。
四是离职管理。核心员工离职时清退涉密载体、签署保密确认书。法院明确:员工隐名设立同业公司、以配偶持股规避监管,均不影响侵权认定。
商业秘密维权难在举证,新规和反法为此设计了减负机制,可分民事、行政两条路径把握:
行政举报门槛更低。按新规第十七、十八条,权利人举报时只需提交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信息形成过程和时间、三性证据)加被侵权的具体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即可先行核查、收集证据后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按第二十条,只要证明对方使用的信息与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有获取条件,即可认定侵权,除非对方证明信息来源合法。执法机关还可进入经营场所检查、查询复制资料、查封扣押财物。处罚方面,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10万至500万元)外,还可责令停止使用、返还或销毁载体、销毁侵权产品。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按反法第三十九条,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后,由对方证明信息不构成秘密或来源合法。最高法"离心压缩机"案中,被告即因无法自证清白被判惩罚性赔偿1.66亿元。
损失认定路径多元。实际利润损失、许可费折现、收益法评估许可费(浙江一案评估1,156万余元)、举证妨碍推定赔偿基数,均有案例支持;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主张一至五倍惩罚性赔偿。
情况紧急的,可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移送,华为海思案14人全部入刑即是例证。
商业秘密保护,功夫在诉前:平时不固定、不留痕,出事再补救往往为时已晚。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施行,让"什么是秘密、怎样算保护到位、举证到什么程度"都有了清单式答案——对照新规做一次合规体检,远比事后打官司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