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纠正一个根深蒂固的误区:
用人单位设置规章制度辞退条款的目的,从来不是为了辞退员工,而是通过明确的管理行为边界,将员工的职业行为统一到企业的核心商业模式与经营目标上来。
如果把辞退条款当作"随时准备开除员工的武器"来设计,这就是本末倒置。一个以"辞退"为出发点的制度,在司法审查中极大可能会被认定为"滥用管理权";而一个以"统一行为、实现经营目标"为出发点的制度,即便最终走向解除,也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辞退条款的本质,是商业模式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延伸。
2024年9月,广州某食品公司店长余某,一人当班超8小时后,在收银台前闭眼休息约3分钟。公司依据《责罚规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结果:法院认定违法解除,公司赔偿近5万元。
而在河南,胖东来一名12年老员工,在顾客有明确需求时未放下手中工作上前接待,被公司以同样理由解除。结果:一审、二审均认定解除合法,公司无需赔偿。
同样是"规章制度+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为何命运截然相反?
根本区别在于:良某公司的制度看起来是"为了管而管、为了辞而辞",而胖东来的制度是"为了服务而管、为了经营而统一"。 前者割裂了制度与商业模式的关联,后者则让制度成为了商业模式的自然延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9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必须同时满足:
第一道:民主程序——不能是"老板一拍脑袋"
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很多中小企业败诉,就败在"制度是HR打印出来直接贴的,员工没见过讨论过程"。
实务建议: 保留会议签到表、讨论记录、意见征集表、公示照片。民主程序不是"走过场",是诉讼中的"保命证据"。
第二道:公示告知——不能"藏在抽屉里"
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员工签字确认。电子公示、培训签到、入职手册签收均可,但前提是能够证明员工"确实知道"。
实务建议: 入职时签署《规章制度确认书》,每年更新制度时组织培训并签到。胖东来胜诉的关键之一,就是员工参加了培训并在《各项管理制度》上签字确认。
第三道:内容合法——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
特别提醒: 即使员工签字同意,违法条款依然无效。
合法性只是"入场券",合理性才是"胜负手"。而在合理性审查的四维标准(关联性、比例性、可操作性、人格尊严)中,关联性居于首位,也是最容易被用人单位忽视、最容易在诉讼中成为劳动者攻击突破口的维度。
3.1 什么是"核心商业模式关联"?
法院审查规章制度合理性时,首先会问:这个规定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什么关系?
胖东来为什么能赢?因为法院认定:胖东来的核心商业模式就是"极致服务",其品牌价值、市场竞争力和客户黏性高度依赖于一线员工的服务标准。"顾客有需求时未及时上前接待"直接损害的是企业的核心商业利益,而非边缘性的管理偏好。
对比余某案: 良某公司是一家普通食品零售企业,其商业模式并不依赖于"员工全程站立服务"或"零秒响应"。员工在无人替岗、连续工作超8小时的情况下短暂休息,与公司核心商业模式的关联性极弱。公司主张"影响品牌形象导致无法续租",但既无证据证明损失,也无法证明该行为与其商业模式存在实质关联。
实务启示: 如果你的企业是:
3.2 什么是"岗位核心职责关联"?
即使同一企业内,不同岗位对同一行为的容忍度也截然不同。法院审查的是:这个规定是否针对该岗位的核心职责?
举例说明:
实务启示: 规章制度不能"一刀切"。建议按岗位序列分别设定违纪标准:
示例条款:
销售/客服岗位: "顾客明确表达购买意向或咨询需求时,未在合理时间内(30秒)上前接待,经客户投诉或监控查实,视为服务违纪。"
技术/研发岗位: "未经审批将源代码、技术文档、客户数据上传至私人云盘或外发至私人邮箱,视为严重违反保密义务。"
生产/操作岗位: "未按安全操作规程佩戴防护装备、擅自拆除安全联锁装置,视为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制度。"
3.3 如何建立"明确关联"?从条款设计到证据固定
很多用人单位在诉讼中败诉,不是因为规定不合理,而是因为无法证明规定与核心商业模式、岗位核心职责之间的关联性。以下是从制度设计到诉讼证据的完整关联链构建方法:
(1)制度层面:在条款中"写清楚为什么"
不要只写"不得XX,否则解除",要在制度中嵌入行为与后果的关联逻辑:
反例(关联性模糊): "员工工作态度消极、不服从管理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正例(关联性明确): "公司主营业务为面向终端消费者的零售服务,一线营业员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公司品牌声誉和客户复购率。营业员在顾客明确有需求时未及时接待,导致顾客投诉或流失的,视为严重违反服务纪律。"
(2)岗位说明书层面:让岗位职责"背锅"
在《岗位说明书》或《岗位聘任书》中明确:
示例:
"营业员岗位核心职责:向顾客提供主动、及时、专业的销售服务。该职责直接关系到公司'极致服务'品牌定位的实现。未能履行该职责,将导致客户体验下降、品牌口碑受损、客户流失,进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诉讼价值: 当员工抗辩"我只是没接待一个顾客,至于开除吗"时,公司可以拿出岗位说明书,证明该行为与岗位职责、企业核心利益的直接关联。
(3)培训层面:让员工"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胖东来的胜诉不仅因为制度有规定,更因为员工参加了培训并签字确认。但培训不应只是"念条文",而应解释:
培训记录建议:
"本次培训重点:公司作为服务型企业,一线员工的服务响应速度是核心竞争力。营业员岗位的核心价值在于'顾客有需求时第一时间响应'。未履行该职责,将直接损害公司品牌,故制度明确列为严重违纪。本人已理解并同意遵守。"
(4)证据层面:固定"行为—职责—损失"的完整链条
余某案中,公司仅提供2秒视频,无法证明"长时间睡眠"或"造成损失"。胖东来则提供了:
3.4 行业差异化:不同行业的"合理性"标准天差地别
法院在审查关联性时,必然结合行业特点。以下分行业说明:
餐饮行业(尤其是高端餐饮)
制造业(尤其是安全生产型)
科技/互联网行业
物流/仓储行业
3.5 反例:关联性不足导致败诉的典型情形
以下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为"关联性不足",导致解除被推翻:
情形一:将边缘性管理要求上升为严重违纪
情形二:跨岗位适用同一标准
情形三:无法证明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4.1 为什么"为了辞退而设条款"必然失败?
逻辑很简单: 如果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我要留好把柄,方便随时开人",那么制度内容必然呈现以下特征:
而法院审查合理性时,恰恰会识别这些特征。 一旦法官认定制度是"为辞而辞",而不是"为管而管",解除几乎必然被推翻。
余某案中,良某公司的《责罚规定》仅有笼统的"未遵守本职岗位工作职责",却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商场手册对类似行为的处罚仅为罚款100元。这种巨大的落差,让法院直接认定:公司不是为了管理,而是为了辞退。
4.2 正确的制度设计思维:从"商业模式"到"行为标准"再到"管理措施"
正确的制度设计应当遵循以下逻辑链:
企业核心商业模式
↓
需要什么样的员工行为来支撑?
↓
哪些行为直接损害/支持该模式?
↓
如何通过制度引导/约束这些行为?
↓
当行为偏离时,如何分层纠正?
↓
(最后一步才是)何种情况下不得不解除?
以胖东来为例:
以安全生产企业为例:
看到了吗?解除永远是最后一步,而不是制度设计的起点。
4.3 制度设计的正向表达:多用"应当",慎用"禁止"
很多用人单位的制度通篇都是"禁止……否则解除",这种"负面清单"式的表达,容易让法院产生"制度就是为了抓辫子"的印象。
建议采用"正向引导+负面后果"的双轨表达:
正向引导(写在岗位规范或员工手册前半部分): "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极致的服务体验。营业员的核心价值在于主动、及时、专业地响应客户需求。我们期望每一位员工都能成为客户满意度的创造者。"
负面后果(写在违纪处理章节): "员工未能履行上述核心服务职责,在客户明确有需求时未及时响应,导致客户投诉或恶劣影响的,依据《员工行为管理办法》第X条处理。"
正向表达的价值在于: 它向员工和法院传递了一个信号——这个制度是为了统一行为、实现目标,而不是为了制造陷阱、方便辞退。
4.4 制度运行中的"管理行为"比"纸面条文"更重要
即使条文设计得再完美,如果企业的日常管理是另一套逻辑,诉讼中依然可能败诉。
典型反例:
实务启示: 制度一旦制定,就必须统一、持续、无差别地执行。如果制度长期"沉睡",只在想辞退某个员工时才被"激活",法院会认定该解除缺乏正当性。
5.1 比例性:处罚是否与违纪行为"过罚相当"?
这是余某案公司败诉的核心原因之一。商场手册对类似违规的处罚仅为罚款100元或抄写员工手册,公司却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处罚与行为明显失衡。
反观胖东来,其制度设置了阶梯式处罚:
设计要点: 辞退条款应遵循"从松到严"的梯度。对于初次、轻微违纪,应先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等处分,保留"屡教不改方可解除"的空间。一步到位直接解除,极易被法院认定为"过罚失当"。
5.2 可操作性:标准是否明确、可量化、可证明?
"严重失职""消极怠工"等表述过于笼统。法院审查时,会看制度是否给出了可识别的行为标准。
设计要点:
5.3 人格尊严:是否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
规章制度不得限制劳动者的基本生理需求(如厕、饮水、短暂休息)或贬损人格。余某案中,法院特别强调:"不得随意加重对劳动者的惩罚,损害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
设计要点: 避免"限制如厕次数""禁止工间交流"等明显侵犯基本人权的条款。即使员工签字,此类条款也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结合良某公司败诉案和胖东来胜诉案,给用人单位HR和法务的实操建议:
要点一:制度定位——先写"我们要成为什么样的企业",再写"什么行为不可接受"
在员工手册开篇,用一页纸写明:
这不是"废话",这是在向员工和未来的法官解释:你为什么需要这些规定。
要点二:采用"明确列举+兜底条款"双轨制
不要仅写"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然后只列几项。建议结构:
注意: 兜底条款不能滥用,法院会审查其适用是否具有"同类性"和"可预见性"。
要点三:区分"一般违纪"与"严重违纪",设置阶梯——给员工改正的机会,就是给公司胜诉的机会
建议在制度中设置违纪等级:
关键: 明确"一年内累计X次轻微/一般违纪,视为严重违纪"。这样既给员工改正机会,也为公司保留解除权。
记住:一个不给员工改正机会的制度,法院不会给它胜诉的机会。
要点四:对"严重损失"设定可量化标准——不能只有"感觉受了损失"
很多公司制度写"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可解除",但"严重"是多少?法院无法认定。
建议条款设计:
"严重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导致公司被行政处罚、客户终止合作、媒体负面报道等造成商誉严重受损的情形。"
配套动作: 保留财务凭证、客户终止合作函、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要点五:按岗位序列分别设定违纪标准,避免"一刀切"——因为不同岗位承载的商业模式使命不同
示例:
要点六:每年做一次"制度体检"——商业模式变了,制度也要跟着变
七、结语:制度是商业模式的延伸,辞退是管理的最后手段
余某案和胖东来案告诉我们:
合法解除 = 合法制度 + 合理条款(关联核心商业模式与岗位核心职责) + 充分证据 + 正当程序
缺一不可。
但比这个公式更重要的,是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
用人单位在设计辞退条款时,必须时刻提醒自己:
但最根本的问题是: 我设计这个制度,是为了让员工更好地实现企业目标,还是为了将来方便开除人?
如果是后者,那么无论条款写得多么"严谨",在司法审查中都可能被击穿。因为法官审查的不是文字,而是文字背后的管理意图。
一个以"辞退"为目的的制度,必然处处透着"陷阱"的气息;而一个以"统一行为、实现经营"为目的的制度,即使最终不得不走向解除,也会因其正当性而获得法院支持。
辞退条款的最高境界,不是让员工害怕被开除,而是让员工清楚地知道:为了这个企业共同的目标,我应该怎样工作。
【律师提示】 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及公开裁判文书撰写,仅供企业合规参考。具体制度设计应结合企业行业特点、岗位性质及当地司法实践,建议由专业劳动法律师审核把关。
张照生劳动律师:1372103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