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张照生律师
最近,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入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例——南京银某广告有限公司诉周某劳动争议案。案情并不复杂:员工以“腰椎间盘突出需卧床休养"为由连续请病假近4个月,公司后来发现他病假期间多次跨省坐高铁、还去看演唱会,遂以"弄虚作假、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解除合法,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这个判决结果,很多人看了可能会觉得"理所当然"——都弄虚作假了,解除难道不该合法吗?
但我要告诉你的是:这个案子如果放在几年前,结果还真不一定。
一、这个案子本身就有争议:仲裁和法院"打了一架"
查看这个案子完整诉讼历程:
仲裁阶段:上海静安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认定公司违法解除。
一审阶段:南京建邺区法院改判——公司解除合法,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二审阶段:南京中院维持原判。
同一个案子,仲裁支持员工,法院支持公司。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恰恰说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重大分歧。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估计就是因为分歧较大
二、此前司法实践有多乱?三个层面的争议
争议一:病假期间外出旅游,到底算不算违规?
最经典的案例是阿里巴巴诉丁佶生案("病假去巴西旅游案"):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规章制度没有限制休假地点,法律也没这个限制,员工病假去巴西旅游是他的自由,公司解除违法,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高院再审:改判认为员工以严重颈椎病请假,却长途飞行去巴西,还回避公司询问,违背诚信原则,解除合法。
三级法院,两种结论。在此之前,很多法院持"病假权优先"观点:只要员工交了医院证明,公司就不能管人家去哪儿。
争议二:病假材料有瑕疵,算不算"弄虚作假"?
很多员工提供的病假单存在各种瑕疵:没盖病假专用章、医院等级不够、证明格式不对……此前不少法院据此认定公司违法解除:
上海二中院案例:员工病假单没盖医院病假专用章,但有医师签名和就医记录,法院认为不构成虚构病假,公司解除违法。
北京二中院案例:员工提交社区医院诊断证明,公司以"必须二级以上医院"为由拒批并解除,法院认定构成违法解除。
这导致很多HR困惑:到底什么样的病假材料才算"弄虚作假"?
争议三:劳动者病假权 vs 用人单位管理权,边界在哪?
此前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病假权优先说: 劳动者已提交医院证明,用人单位无权实质审查,否则侵犯病假权
诚信约束说:病假权应受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劳动者不得滥用权利逃避劳动义务
这两种观点在仲裁和法院之间、不同地区之间长期拉扯,导致"泡病假"现象屡禁不止,用人单位合规管理无所适从。
三、本案给司法实践"定了个调":三个关键规则
案例库把这个案子入库,核心意义在于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尺度,确立了以下规则:
规则一:病假事由与实际行为必须"相符"
本案不是简单地说"病假期间不能外出",而是确立了"病假事由与实际行为是否相符"的审查标准:
周某以"腰椎间盘突出需卧床休养"为由长期请假,却多次跨省乘坐高铁、参加演唱会——活动强度与病假事由明显不符,这才是认定"弄虚作假"的核心。
换句话说,如果你请的是"卧床休养"的病假,就不能干与"卧床休养"明显矛盾的事。
规则二:"弄虚作假"的认定需要综合判断,不是只看材料形式
法院结合了以下证据:
病假期间的住宿及交通信息;
员工自认"仅因家事赴南京两天"(实际多次跨省出行);
公司多次派员工陪同就诊,医生诊断"轻度突出,建议避免久坐,基本可恢复正常生活";
公司书面要求返岗并提供保障措施(减少工作量、专人陪护),员工仍拒绝。
这说明:认定"弄虚作假"不是看某一张病假单的真假,而是看劳动者整体行为是否违背诚信。
规则三:诚实信用原则是病假管理的底线
本案裁判要旨明确指出:
"劳动者在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时,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休息休假的方式逃避劳动义务的履行。"
这句话把《劳动合同法》第3条的诚信原则与病假管理结合起来,为此前长期存在的"病假权优先说"与"诚信约束说"之争,划了一条清晰的法律适用边界。
四、给用人单位的合规启示:解除"泡病假"员工的四步操作
这个案例不仅确立了裁判规则,还展示了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的**标准操作流程:
第一步:制度先行
《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
明确"病假申请弄虚作假视为旷工,公司有权解除";
第二步:审批留痕
从准假到产生疑问,到要求复查,再到书面通知返岗,全程书面留痕;
本案中公司甚至承诺"减少工作量、提供专人陪护",尽到了合理安置义务;
第三步:证据固定
出行记录、住宿信息、员工自认陈述;
陪同就诊记录、医生诊断意见;
多次书面催告返岗的送达记录;
第四步:程序合规
通知工会;
书面送达解除通知书;
载明解除事由和依据;
缺少任何一步,都可能从"合法解除"变成"违法解除"。
五、给劳动者的提醒:病假不是"免死金牌"
这个案例也给劳动者提了个醒:
1. 病假事由要真实:不要拿着"卧床休养"的病假单到处旅游、参加活动。
2. 对公司要诚实:公司询问病假期间情况时,如实告知,不要隐瞒。
3. 返岗通知要重视:公司书面要求返岗并提供合理条件时,无正当理由拒绝可能构成旷工。
病假权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权利不能滥用。一旦触碰诚信底线,不仅可能丢掉工作,还可能拿不到任何补偿。
结语:
南京银某广告有限公司诉周某案被案例库采纳,不是因为"没有争议",而恰恰是因为此前争议太大、裁判尺度太乱。
它用一起具体的案件,为全国法院处理"员工弄虚作假申请病假"类争议,提供了统一的审查标准和裁判思路。无论是对于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还是对于劳动者正确行使病假权,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诚信,是劳动关系中最基本的底线。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有劳动争议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张照生律师:1372103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