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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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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0 更新时间:2024年08月28日11:52:27 打印此页 关闭

在当前的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本文将通过人民法院的案例分析,为中小企业解读相关劳动法知识。

案例: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案情简介】
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包 “饿了么” 平台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片区的外卖配送服务。圣某欢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通过蜂鸟团队版 APP 注册成为 “饿了么” 平台浒墅关片区外卖员,并根据提示讲出 “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随后,江苏某网络公司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圣某欢与江苏某管理公司完成《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和《项目转包协议》电子签章。圣某欢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因申报工伤事宜与公司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不予支持,圣某欢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自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19 年 8 月 24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劳动者工作内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圣某欢从事的外卖派送服务属于江苏某网络公司的主营业务。

2.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江苏某网络公司对圣某欢进行实质管理,如要求早会、规定全勤奖条件、对骑手进行监管等。

3.劳动者是否接受劳动报酬。圣某欢的薪资来源、薪资规则制定方为江苏某网络公司,虽由江苏某管理公司代为发放,但实际结算薪资的是江苏某网络公司。

关于平台服务协议、项目转包协议、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的性质,法院认为:

1.圣某欢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并非其真实意愿,江苏某网络公司引导圣某欢注册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人单位责任。

2.江苏某网络公司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的平台服务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圣某欢实际是为江苏某网络公司工作。

3.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联系紧密,江苏某网络公司仅以与第三人存在内部分包关系抗辩双方非劳动关系缺乏合理性。

 

【普法要点】
中小企业在平台用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劳动关系。避免通过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应根据实际用工情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规范用工管理。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日常管理,包括工作安排、考勤等。

3.确保劳动报酬支付。明确劳动报酬的来源和支付方式,避免出现纠纷。

4.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关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用工行为合法合规。

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因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引发法律纠纷。

如果您在劳动法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咨询,欢迎访问张照生律师网站,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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