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个案件咨询,案情大概是金先生的父亲和母亲都去世了,生前留下一栋房屋在新疆,但也留下了大量债务在被执行中。金先生和其姐姐在父母死后就登报申明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现房屋发生拆迁,房屋拆迁部门将120万的拆迁款打到人民法院账户,在执行中另外的债权人主张房屋曾经被以物抵债给了他们,要求房屋拆迁款归其所有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该债权人又以金先生及其姐姐作为被告要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也被法院不支持,事情就僵持在这里。现法院又通知金先生要明确放弃继承,金先生咨询是提问法院是否可能强行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
我听到这个问题的第一反应是不会,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颁布新设立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后我又查询了大量案例,发现绝大部分案例都是按照该法条处理,但是也存在少部分情况,在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已经放弃继承但仍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况【(2023)苏0685民初3138号】,但是是特殊情况,主要是因为放弃继承未采用书面形式等原因而未生效。这种情况下的指定并非因为继承人享有遗产利益,而是出于对遗产有效管理和保护的考虑。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将承担起管理遗产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清理遗产、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直至遗产最终分配完毕。如果继承人确实不想担任遗产管理人,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定其他适格的人或机构担任这一角色。